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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20 作者: 浏览量:

《地下水质与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承担实验室任务,被依托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完成的下列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实验室:

(一)承担实验室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实验室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是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上述“利用实验室的其它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


第四条:实验室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五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


第六条: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专利,使实验室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有预期重大经济及社会效益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实验室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有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发现能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凡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首先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鉴定。


第八条: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实验室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泄露。违反上述条款者,实验室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赔偿因此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实验室,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离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验室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来实验室学习或是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应与实验室签署协议,明确在实验室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实验室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在实验室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实验室,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一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实验室鼓励申请专利,鼓励实施成果转化,建立奖励制度,对成果完成人及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研发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研发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露各级重大研发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实验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实验室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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