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质与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我校财政制度的要求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类项目的开展,在实验室内均须立项。项目立项通过后,进行项目财务立项。
第四条:各项目组向综合事务部提交《项目立项表申请表》、项目进度计划书、经费预算等材料,经综合事务部审核通过后报实验室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立项的项目预算,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全权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的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且在预算范围内明确的开支项目支出,若开支的项目不在项目预算内,应提交预算变更或经费申请报告,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上报实验室领导班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项目的管理采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综合计划节点全过程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研发过程的控制,按项目节点进行考核,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各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监控项目进度,定期(一个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提交至综合事务部。同时按照项目计划节点考核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交至综合事务部;对未完成节点任务的项目,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综合事务部对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检。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定期的项目进展报告均会影响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八条:项目确需变更计划、调整指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在研项目,项目组于每年11月31日之前填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综合事务部不定期组织实验室科技进度、完成质量集中检查。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者及项目年度考核未通过者,综合事务部根据具体情况上报院领导,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
(一)暂缓拨付下一笔经费;
(二)取消当事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专利、论文及相关成果指标,需严格按照验收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及依托单位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文档整理。
第十五条:不能按计划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结题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完毕,项目组按实验室相关要求将文档资料、研究成果归档。
第十七条:对于完成较好且相关材料已及时归档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新的项目时,实验室将优先给予考虑并作为重点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十九条:设立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申报支出,以及执行效果良好(如提前验收、成果获奖等)的团队奖励。
第二十条:项目发展基金从实验室立项项目管理经费中提取,提取额度为每个立项项目管理经费的3%,并设立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够按时通过验收的项目,且未申请延期的,该项目余款(10%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并将此10%项目经费转至实验室发展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