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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20 作者: 浏览量:

《地下水质与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实验室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我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国家拨款、院本级及各科研所(基地依托单位)自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组成。


第三条:实验室的国家拨款由院本级统一核算,各科研所(基地依托单位)的项目支出实行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按照《院本级公用经费支出计划及报账审批程序(暂行)》执行。院本级及各科研所(基地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根据预算,在本单位财务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四条:实验室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实现的收入,由实现收入的各依托单位负责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的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预算要求开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条:实验室所发生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验室的资产管理,依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院相关制度执行。实验室增加固定资产,按经费支出渠道进行列增。同时,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


第八条:实验室应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九条:实验室每年应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经费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批准的预算经费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定。各科研所应根据实验室下达的经费指标,并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条:各科研所(基地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每年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编报年度决算报告,如实反映实验室的财务收支情况,并上报院本级,由院本级汇总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科研所财务部门要加强实验室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对本实验室资产及费用开支要做到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确保年度财务收支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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